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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航空职业学院信访工作条例(试行)

时间:2022-02-24 09:29:52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护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河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信访工作以为广大师生群众服务为宗旨,坚持为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及时化解初始矛盾。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信访工作。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校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领导、书记信箱、校长信箱、信访办、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等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个人等。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依法向学校及其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应到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对其主张的事由及请求,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谩骂、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等。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确定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校信访办公室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明确一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设立信访工作基本组织,及时协调、处理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各级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二)协调全校信访工作,登记、受理按规定和职权需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信访事项。

(三)配合校党政办公室做好校领导接待日的接待工作,并向参与接待的校领导报告信访动态和处理结果。

(四)接受各级安全维稳部门的工作指导,报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五)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及相关情况、材料的上报。

(六)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跟踪、督办、审核已受理的各类信访事项。

(七)针对集中反映的信访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

(八)做好信访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工作预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访工作的评价体系。

(十)负责上报各类信访统计数据、材料等。

(十一)负责与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贯彻信访工作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本学院、部门信访工作责任制,各学院、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学院、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推动解决。

(二)公开并畅通向本学院本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的信息渠道。

(三)及时处理属本学院本部门职权范围内、通过本学院本部门信息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复,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减少学校初次信访事项。

(四)及时受理校领导、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人;提交涉及跨多部门信访事项、由信访办统一答复的回复意见;完成上级单位转办信访事项的调查、汇报等基础材料。

(五)做好本学院本部门信访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研究分析本学院本部门信访、被投诉等情况,总结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在政策制定和落实中,避免矛盾和问题的产生。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按所涉及的问题立即报告分管校领导,并向信访办通报。

(七)做好信访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及时化解工作,并及时将排查结果上报信访办。

(八)信访人走访学校时,涉访各学院、职能部门应根据信访办要求和通知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九)负责与本学院本部门信访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文明、热心接待,认真倾听,答复明确,处理及时。

(四)不得向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透漏信访举报人信息、举报材料。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访工作秘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七条 群众来访接待处理

(一)热情接待来访人员,态度和蔼、以礼相待。

(二)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

(三)来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能当面解决的要予以当面解决;不能当面解决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并在填写好《信访登记处理单》后进行处理(处理程序参照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信访事项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一)阅信。收到群众来信,要当日拆封,认真阅读,正确理解和掌握来信者意图、要求及反映的情况。

(二)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并制成信访处理单。

(三)处理。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及时、妥善处理或转办或交办。属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工作人员直接受理、回复;重要事项呈有关校领导阅批后办理、回复。属校内二级学院、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责任归属转相关学院、职能部门办理、回复。如信访事项涉及多个相关学院、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则指定其中一单位牵头办理、回复。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事由不明确、无具体真实材料或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等恶意诋毁内容,信访部门有权不予受理。

(四)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不清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

各类信访事项各级受理单位应尽早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疑难信访事项,经分管信访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部门转交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处理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日内向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复查后,在接收复查请求30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反馈给信访人。

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30日内向学校信访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复查复核相关材料。

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收到复核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由信访办将复核意见反馈给信访人。

信访人对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学校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条 信访材料的归档

经过调查处理后的信访案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或个人,由学校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通过网络媒体恶意中伤诋毁以及长期无理缠访、恶意闹访,妨碍信访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