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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12-02 14:01:35 来源: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

中共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党委会职责,推进学校党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学校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能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四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党委委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关心支持。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下列议题应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发挥党的政治核心作用,保障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稳定工作及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研究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统一战线有关重要工作,决定其向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校理事会、校行政提请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委会议决策,如确需上会,主管党委委员应签署明确意见:

(一)一般通报性议题(规定必须上会的除外);

(二)主管委员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

(三)各种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

(四)经过正常会签能决定的事项;

(五)属于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节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理事会和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決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每月收集汇总一次党委会议议题申请。每次会议的议题应相对集中,不宜过多。

凡提交党委会议决策的议题,在提交会议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第十条 提出议题申请一般应填写《党委会议题申报表》,并将论证报告、决策建议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送党委书记(或主持人)审定。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十一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举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办公室协助党委书记(或主持人)组织召开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和相关会务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或主持人)确定党委会议题后,党委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通知,并将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汇总后,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正式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报党委书记确定。特别重要事项,可采取扩大会议的形式,特邀相关人员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证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党委会正式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到会时,方可开会。若有需要表决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开会。参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并准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或说明。因特殊情况分管委员或校领导确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原则上应缓议。

第四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应按拟定的议题议事。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七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在讨论有关议题时,先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或受委托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未到会成员可以委托其他到会成员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二十条 会议决议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表决时,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未到会成员、列席人员以及扩大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做到“五明确”,即: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要明确。

对议决事项,应明确所议决事项的主办和协办校领导,明确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办理期限。

第五章 会议传达、纪要编发与督办

第二十 学校党委办公室应及时将党委会议决议向缺席人员通报。除有传达任务外,参加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正式公布的会议讨论事项和讨论情况。

第二十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 除涉密事项外,党委会会议纪要应按照国家和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由主管委员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 学校内部组织和个人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和服从,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议决事项的督促和反馈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